洛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洛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扎实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全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一次。市住建局根据各县(区)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规模:

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80%;

(四)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化工地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五)智慧化工地建设达到标准要求;

   (六)企业或项目应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市安委会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停工和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三)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治安等事件或现场扬尘污染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隐患的,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五)市域范围内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项目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的所有项目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和认定。

(一)项目申报

拟申报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制定包含安全管理目标、创建措施和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按时间要求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二)选拔推荐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确定推荐名单,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推荐资料上报市住建局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组建由纪检监察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审核认定小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研究确定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公布认定结果,颁发奖牌、证书。

 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和认定工作接受市纪委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参与推荐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标准,执行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时要规范推荐程序,严格把关。各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的项目,撤销其示范工地认定,予以全市通报且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已经获得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如在后续施工期间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局将撤销其认定结果,收回奖牌证书。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洛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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